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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含制定說明和解讀)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11月5日經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開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11月12 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展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雷電災害防御監(jiān)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fā)區(qū)(園區(qū))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雷減災安全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雷減災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jiān)測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雷減災監(jiān)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發(fā)展和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jiān)測系統建設,開展雷電災害預警工作。
第七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y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機構從事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監(jiān)督管理。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jiān)督管理,督促本行業(yè)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工作。
第十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竣工驗收時,由氣象主管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竣工檢測。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工作。
第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yǎng),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準和規(guī)范主動整改。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雷相關內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情況,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防雷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遭受雷電災害,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進行災情調查。
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對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勘察、調查,并將勘察、調查結果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按照規(guī)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已經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7日發(fā)布的、2004年7月22日根據《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修正的《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
關于《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制定說明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市政府2019年規(guī)章立法計劃項目,已于2019年11月5日經蘇州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將《辦法》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蘇州屬于亞熱帶季風氣候,處于雷電易發(fā)區(qū),發(fā)生雷電災害的風險較大?,F行的《辦法》于2002年8月1日起頒布施行,2004年進行了修訂,2015年進行了立法后評估,《辦法》的施行為避免和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上位法的修改,尤其是2016年《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fā)﹝2016﹞39號文)的出臺、2017年《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修改,對建設工程防雷許可、防雷設計施工資質許可、防雷監(jiān)督管理等作了重大調整?,F行《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和實際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對《辦法》進行全面修改。
二、《辦法》修訂的過程
在對原《辦法》進行立法后評估和項目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辦法》修訂列入2019年市政府規(guī)章立法計劃。市氣象局在《辦法》修訂送審稿的起草過程中,組建了立法起草小組,結合“放管服”改革和上位法對防雷管理的最新要求,初步形成《辦法》擬定稿,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市氣象局網站、蘇州氣象官方微博和微信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19年6月,市氣象局將《辦法(修訂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報送至市政府。市司法局根據市政府的批示和有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審查職責,對《辦法(修訂送審稿)》進行了全面審查。先后赴工業(yè)園區(qū)、吳江區(qū)進行實地走訪,聽取防雷安全責任主體企業(yè)的意見,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和立法聽證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市司法局會同市氣象局對修訂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最終形成《辦法(草案)》報送市政府,并于2019年11月5日經蘇州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修訂的依據
《辦法》的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同時還依據了《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fā)〔2016〕39號)。
四、《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七條,主要包括職責分工、雷電防護裝置、防雷檢測資質、部門分工、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調整有關防雷設計施工和防雷檢測的資質要求
根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取消了氣象部門對防雷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許可;《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yè)資格認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將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人員的《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改為能力評價。
據此,《辦法》第七條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y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辦法》第八條明確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二)明確建設工程防雷減災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
2016年之前,建設工程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由氣象部門統一管理。2016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隨后,江蘇省、蘇州市相繼出臺《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防雷減災的管理職責在部門中進行了調整:一是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監(jiān)管。二是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范圍。三是明確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yè)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yè)部門負責。
因此,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省、市文件精神,《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了市、縣級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職責,第二款明確了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職責,保障建設工程防雷減災監(jiān)管到位。
(三)壓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
《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和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明確規(guī)定,《辦法》對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落實。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了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委托檢測的要求;第十二條明確了對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日常維護、定期檢測和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要求。
(四)嚴格法律責任設置
《辦法》中法律責任的設置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創(chuàng)設新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由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上位法已有相關法律責任規(guī)定,《辦法》第十五條明確從其規(guī)定,未對法律責任作重復表述。
(五)施行日期
《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貫徹實施2016年《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和《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相關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由調整后的部門負責。此后,國家、省陸續(xù)通過修改決定的方式(且修改決定也是從公布之日起實施)修改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因此,結合我市防雷減災監(jiān)管工作實際,為使調整后的部門職責無縫銜接,《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解讀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9年11月5日經蘇州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9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辦法》共十七條,主要包括職責分工、雷電防護裝置、防雷檢測資質、部門分工、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明確防雷減災歸口管理和分工負責機制
《辦法》在第三條中明確了防雷減災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根據《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規(guī)定,在第四條、第五條中分別對各級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園區(qū))管理機構和氣象、住建、發(fā)改、工信、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
二、明確防雷設計施工資質和建設工程防雷的許可主體
《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取消了氣象部門對防雷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整合了部分建設工程的防雷許可。據此,《辦法》第七條明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y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九條僅保留了氣象主管機構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明確雷電防護裝置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優(yōu)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部門防雷監(jiān)管職責進行了調整和明確,氣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建設工程和場所的防雷監(jiān)管;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領域的防雷監(jiān)管,氣象部門不再承擔上述領域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監(jiān)督管理。結合“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主管、誰監(jiān)管”的原則,《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分別明確了氣象、住建、發(fā)改、工信、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的防雷安全監(jiān)管職責,保障監(jiān)管到位。
四、明確防雷安全的主體責任
《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和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明確規(guī)定,據此,《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明確了防雷安全的主體責任,規(guī)定了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委托定期檢測,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防雷安全應急內容、建立防雷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從業(yè)人員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壓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
五、明確加強防雷安全信用監(jiān)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對信用監(jiān)管提出了要求,《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將受到行政處罰的主體按照規(guī)定納入信用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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